跳到主要內容區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善治理教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善治理教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111-2 學期第 1 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0

 第 223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112 年11 月 17日

112-1 學期第 2次臨時院務會議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12

第 226次行政會議第1次修訂

 

第一條  為實踐與體現以利他為本之善人文,促進社會永續發展,落實大學社會責任,以本校師生專業能力,偕同慈濟慈善基金會,並結合中西方學術界與社會企業典範,建立一個跨校、跨文化、跨學科教學研究平臺,特設置善治理教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傳遞善治理領域價值體系,將相關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於教學、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企業管理、機構治理與環境永續等領域。

二、與國內外各知名大學合作,舉辦與善治理研究相關之學術活動(講座、論壇、研討會、沙龍等)。

三、邀請國內外學者和專家定期交流善治理之理論與實踐,推動中、西方學者專家互訪,共創善治理於各領域之實踐模式,促進善治理之教學及研究發展。

第三條  本中心隸屬健康科技管理學院,置共同召集人兩位,一位由慈濟慈善基金會文史處主任兼任之,一位由慈濟慈善基金會學術諮詢委員會推薦本校健康科技管理學院副教授(含以上)兼任之,負責跨校與跨志業協調。置中心主任一人,由共同召集人邀請本校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兼任之,統籌規劃各項運作業務事宜。置特聘顧問一人,由共同召集人邀請慈濟慈善基金會負責學術領域之副執行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得接受國內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委託或合作,從事實務、教學、研究、訓練、推廣等相關活動,該協議合作計畫須經校長核定後實施,所需經費由委託單位負擔。

第五條  本中心為任務編組,中心運作所需經費,得由校外專案經費或健康科技管理學院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六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