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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資格送審施行細則1120117修正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資格送審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5113日院教評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51220日校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919日校教評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1226日校教評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120日校教評會議第3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326日校教評會議第4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920日校教評會議第5次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117日校教評會議第6次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依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教師資格送審辦法」,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資格送審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二 條  本院教師資格審查之評審由各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辦理初審及複審。

第 三 條  本院教師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定之實質審查人員,應遵守不低階高審原則。各級教評會審理教師資格案件,參與審議者,應具有教師證書且其職級應高於所欲審查之教師職級。教評會委員及參與投票者,皆須符合不低階高審原則。未符規定之教評會委員應迴避,所出缺之名額應另行補足,人數不足時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

二、教師申請資格送審審查作業,每學期辦理一次。本院受理送審作業時程為每年四月六日(含)或十月五日(含)前,各系將通過系教評會初審之送審資料送本院與院教評委員會辦理複審事宜。但以學位論文送審之專任教師,則不受作業時程限制。

三、各級教評會審查程序:

(一)初審

1.系級教評會就教師送審案之各項學經歷與專門著作及前二學期的 教學、輔導與服務評核成績等相關資料予以審查。

2.系級教評會應就初審通過之教師,將學經歷、專門著作等相關資料及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提請院級教評會複審。

(二)複審

1.院級教評會就初審通過之教師送審案各項相關資料進行複審作業。

2.院級教評會依送審人專業領域推薦外審委員或由資料庫中選出,惟其最終送審名單不得由一人圈選。為兼顧保密原則,於教評會推選後,可採代碼抽籤、排序等方式產出最終至少20位名單,送交校教評會遴選外審委員。

3.院級教評會就複審通過之教師送審案,將相關審查資料及院級教評會會議紀錄,提請校級教評會進行決審作業。

第 四 條  教師送審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或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須符合本校教師申請學術研究升等基本門檻之規定,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須符合本校教師申請技術研發領域方式升等基本門檻之規定,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須符合本校教師申請教學實踐研究領域方式升等基本門檻之規定,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四、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替代專門著作送審。持境外學位或文憑者,送審人應依規定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或相關單位辦理採認後,提校級教評會認定。

第 五 條  本院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代表著作應與送審人所學專業及任教科目性質相關。由送審人擇定至少兩件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其餘列為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二、送審著作須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SCI、SSCI、EI、FLI、Scopus、TSSCI期刊或具審查制度的國際期刊之論文,或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應符合升等最低門檻規定。

(一) 送審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須提出著作至少二件。

(二) 送審教授資格者,須提出著作至少三件。

第 六 條  本院教師以技術研發領域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代表著作或成果應與送審人所學專業及任教科目性質相關。由送審人擇定至少兩項,依據慈濟科技大學申請教師資格升等之基本門檻之第三項、教師申請【技術研發領域】升等之基本門檻規定辦理,並自行擇一為代表著作或成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或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或成果。著作或成果內容重複者採記一件為原則;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二、本項次所指之著作或成果含:1.專利、技術移轉或技術創新之成果;2.專業、管理之個案研究、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著作或成果;3.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著作或成果或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著作或成果。其屬系列性之相關著作或成果者,得合併為代表作。

三、教師所提著作或成果,應符合【技術研發領域】升等之基本門檻最低門檻規定。

 (一)送審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須提出著作或成果至少二

項。

 (二)送審教授資格者,須提出著作或成果至少三項。

 (三)代表作中所含之專利、技轉或技術創新之成果,若由數人

合著,應以書面說明送審人貢獻之部分及百分比,並由合

著者簽章證明(如附件一),同時合著者必須放棄以該專

利、技轉或技術創新之成果做為送審代表作之權利。

第 七 條  本院教師以教學實踐研究領域教學實務成果報告送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學實踐研究領域成果應與送審人所學專業及任教科目性質相關。由送審人擇定至少兩件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著作或成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或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成果。成果內容重複者採記一件為原則;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

二、以教學實務專門著作送審者,送審代表著作應符合教育部專門著作送審規範。以教學實務成果技術報告升等之教師,除教學實務成果技術報告,應具其他專業研究成果。

三、教師所提教學實務成果報告,應符合資格審查最低門檻規定。

(一)送審助理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須提出著作或成果至少二

件。

(二)送審教授資格者,須提出參考著作或成果至少三件。

第 八 條 送審人申請資格審查未獲通過時,院教評會應敘明實質理由,以書面方式於評審後十日內將結果通知本人;送審人如對院教評會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詳述理由向本院教評會提出申覆。申請人於申覆時所提之補充參考資料僅限於申請資格審查時原送之正式檔案範圍。

第 九 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本校教師資格送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會議通過,送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本校最低一級教評會審查合格之教師資格送審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附件一)

專利、技轉或技術創新合著人證明

送審人姓名

中文

外文

任教學校

專利、技轉或技術創新名稱

證書字號

專利權人

(無者免填)

合著人

親自簽名

7

8

9

專利權或技轉期間

送審人完成

部分或貢獻

(請詳列)

%

合著人完成

部分或貢獻

(請詳列)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一、本證明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1年至5年;另依同法同條第3款規定,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7年至10年。

三、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須親自簽名蓋章。

四、合著之著作,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五、如各欄不敷填寫者,可另以附件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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