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慈濟科技大學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校教評會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院教評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校教評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校教評會修訂

第一條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設立「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各系(所)主任。

二、選任代表:由本院各系(所、科)推選助理教授(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選任委員。

三、本委員會視審議事項之需要,經由本院務會議推舉校內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本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或需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本院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考核、考績及獎懲等事項單行規章。

二、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晉級、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審議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等多元升等事項。

四、審議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出國講學研究事項。

五、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之決議。當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委員會並得視需,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或因故請辭時,經本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得解除其委員職務,並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選任委員依序遞補。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如有法定迴避事宜,如低階高審,或審查事項涉及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應自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應請其迴避。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審議事項經各系(所、科)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並送本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再提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八條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之決議和法令有抵觸時,本委員會得審議變更。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