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5年1月11日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本院學程與課程之規劃與發展,並依據「慈濟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設置「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各系主任及全人教育中心教師代表一位。
二、選任代表:由本院各系推選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各一人擔任;推選本院學生代表二位。
三、校外代表:由本院推選畢業校友及產業專家共一至三位擔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召集人由院長擔任,並主持會議;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或需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規劃本院學生核心能力,並擬訂課程規劃共同原則。
二、建議或規劃院共同必修科目。
三、規劃本院跨領域學程與審議各系系科本位課程。
四、審議各系課程內容及規劃。
五、審議雙主修、輔修及雙聯學位各修習課程內容。
六、其他有關課程新(修)訂事宜。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本會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備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