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1229

期中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院務正常運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系(所)主任。

二、教師代表:各系(所)推選教師代表二位。

三、學生代表:各系(所)學生代表各一位。

第 三 條  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各系會議另定之。

第 四 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長遴選、連任等相關事項。

二、院務發展相關計劃及預算。

三、本院各種重要章則。

四、擬訂本院各委員會組織要點。

五、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 六 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其中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院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八 條  院務會議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院務運作,其小組成員由院長指定組成。

第 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