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健康科技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期中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院務正常運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慈濟科技大學健康科技管理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系(所)主任。
二、教師代表:各系(所)推選教師代表二位。
三、學生代表:各系(所)學生代表各一位。
第 三 條 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各系會議另定之。
第 四 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長遴選、連任等相關事項。
二、院務發展相關計劃及預算。
三、本院各種重要章則。
四、擬訂本院各委員會組織要點。
五、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 六 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其中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院務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八 條 院務會議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院務運作,其小組成員由院長指定組成。
第 九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